关于农村劳动力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补贴的通知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汉 中 市 农 业 局

汉 中 市 扶 贫 办

汉中市教育局

 

 

汉市劳社发〔200733

 

 


关于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

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扶贫办、教育局,市属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财办社[2006]17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结合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0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财政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凡是确定为我市农业局“阳光工程”和扶贫办“扶贫工程”的各定点培训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在培训结束后均可组织毕(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全国通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为就业凭证,以提高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有关规定和《汉中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汉市劳社函[2006]86号)要求,全市接受三个月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结束前15日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考核鉴定事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毕(结)业学员进行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三、各培训机构在考核鉴定前须组织学员认真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或《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并收集农村户口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培训毕业证》复印件或培训证明(对同一批次同一鉴定工种的农民工可由培训机构统一出具培训证明)和42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供鉴定使用。

四、凡是本省籍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农民工首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均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严格执行技能鉴定有关收费标准,只能向参加鉴定的学员收取除鉴定补贴之外的差额部分,并在鉴定考核结束后,凭相关资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鉴定考核结束后,由各鉴定机构按要求整理资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合格后上报资料到省劳动保障厅,并办理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六、农业局、扶贫办和教育局等部门管理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应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解决农民工培训后的考核发证问题,在培训、鉴定、职业介绍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一条龙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鉴定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参与各培训机构的工作,主动为当地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服务,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绿色通道。

 

联系人: 贺       

联系电话:2626322  传真:2626613

 

附件1: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附件2: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农业局

 

 

汉中市扶贫办              汉中市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  劳动   技能鉴定   通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35印发

                                                                 共印120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3-29  阅读次数: